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中小学教育惩戒第五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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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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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中小学教育惩戒第五条内容?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2.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3. 教育惩戒原则?
从市教委获悉,由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将于明天起实施。这意味着,今后针对中小学生的教育惩戒有了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近年来,关于教育惩戒的话题备受社会关注。到底该不该实施教育惩戒,可以采用哪些惩戒措施,实施教育惩戒需要遵循哪些程序?由于这些基本问题没有厘清,导致很多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会管”。与此相对,学生家长对教育惩戒也持矛盾心理,既害怕孩子的不当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又担忧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不当伤害到孩子的身心,影响孩子的健康发展。
对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的出台实施,本市中小学教师表示很有必要,能够帮助学校和教师更好地培养学生。天津中学的王老师表示,以前在对班里一些有个性的孩子进行教育时,心中会有顾忌,毕竟没有一个标准和尺度。此次《规则》的出台,为教师在管理学生方面提供了一定依据,打消了教师的顾虑。南开区五马路小学的张老师认为,《规则》给学校和教师吃了一颗“定心丸”,其实教育惩戒不是目的,最终还是为了让学生知错就改,养成良好习惯。
大多数学生家长对《规则》的出台也持支持态度。“适当的惩戒可以帮助孩子更好成长,毕竟处于青春期、叛逆期的孩子,需要温度和尺度相结合、宽严相济的教育方式,但过度的责罚会伤害孩子的自尊心。《规则》的出台对教育惩戒的‘度’做了精准把握,家长们对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更放心了。”家长马先生说。
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评估研究所研究员方芳认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的出台不仅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根本属性和具体规则,也对新时代学校、教师、家长的育人能力提出了新要求。“《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性质是一种教育行为,其目的是通过惩戒手段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方芳介绍,《规则》明确规定了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根据学生违纪程度的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每一类均列举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学校可以根据教育规律以及不同学段、不同年龄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将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和方式予以具体化。但教师和学校在具体实施教育惩戒时需要遵循相应程序,例如教师和学校在实施不同教育惩戒方式时需要遵循不同的上报和告知家长程序;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要遵循征求意见的相应程序等。这些程序要求体现了惩戒实施的公平、客观、合理,也体现了对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不同利益主体多元立场的平衡。此外,实施教育惩戒还需要讲究艺术,提升温度。
为在本市中小学中深入贯彻落实《规则》各项规定,市教育两委近日下发通知,向教育系统各单位提出明确要求。“我们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通过专家辅导、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争取做到全覆盖,确保学校和教师会用、善用、能用、敢用,避免滥用。”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各区教育局、中职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学校教育惩戒办法或校规校纪的备案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规定;建立受理学生或家长对教育惩戒决定不服提起复核申请的受理机制,履行监督职责;指导学校处置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同时,提高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能力和依法治理能力,并把学校、教师在管理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中贯彻法治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对学校的考核内容,督促、引导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4.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指南?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的实施指南,首先就是对孩子进行说服教育,然后多多给孩子上一些心理辅导课,然后多多让孩子们接受每个人都是平等
5.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您参与了吗?
我参与了!
不仅在教育部网站留言。而且,直接与教育部政策法规司通电话。并且应其要求,将在中小学讲座的惩戒教育课件打印出来,寄给了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办公室!
6.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是不是法律?
""不是法律。
1.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是教育部门制定的行为规范和管理规定,而不是法律法规。
它们是为了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师生安全、促进学生行为规范而设置的管理措施。
2.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公布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教育惩戒规则不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惩戒问题上,学校一般会参照教育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并非法律要求必须如此。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正、适度的原则,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戒措施和规则。
综上所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不是法律,但在学校教育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7.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作者?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 管华
教育部日前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体现了教育部落实中央决定的决心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精神,是教育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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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中小学教育惩戒第五条内容?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2.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3. 教育惩戒原则?
从市教委获悉,由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将于明天起实施。这意味着,今后针对中小学生的教育惩戒有了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近年来,关于教育惩戒的话题备受社会关注。到底该不该实施教育惩戒,可以采用哪些惩戒措施,实施教育惩戒需要遵循哪些程序?由于这些基本问题没有厘清,导致很多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会管”。与此相对,学生家长对教育惩戒也持矛盾心理,既害怕孩子的不当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又担忧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不当伤害到孩子的身心,影响孩子的健康发展。
对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的出台实施,本市中小学教师表示很有必要,能够帮助学校和教师更好地培养学生。天津中学的王老师表示,以前在对班里一些有个性的孩子进行教育时,心中会有顾忌,毕竟没有一个标准和尺度。此次《规则》的出台,为教师在管理学生方面提供了一定依据,打消了教师的顾虑。南开区五马路小学的张老师认为,《规则》给学校和教师吃了一颗“定心丸”,其实教育惩戒不是目的,最终还是为了让学生知错就改,养成良好习惯。
大多数学生家长对《规则》的出台也持支持态度。“适当的惩戒可以帮助孩子更好成长,毕竟处于青春期、叛逆期的孩子,需要温度和尺度相结合、宽严相济的教育方式,但过度的责罚会伤害孩子的自尊心。《规则》的出台对教育惩戒的‘度’做了精准把握,家长们对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更放心了。”家长马先生说。
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评估研究所研究员方芳认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的出台不仅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根本属性和具体规则,也对新时代学校、教师、家长的育人能力提出了新要求。“《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性质是一种教育行为,其目的是通过惩戒手段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方芳介绍,《规则》明确规定了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根据学生违纪程度的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每一类均列举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学校可以根据教育规律以及不同学段、不同年龄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将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和方式予以具体化。但教师和学校在具体实施教育惩戒时需要遵循相应程序,例如教师和学校在实施不同教育惩戒方式时需要遵循不同的上报和告知家长程序;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要遵循征求意见的相应程序等。这些程序要求体现了惩戒实施的公平、客观、合理,也体现了对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不同利益主体多元立场的平衡。此外,实施教育惩戒还需要讲究艺术,提升温度。
为在本市中小学中深入贯彻落实《规则》各项规定,市教育两委近日下发通知,向教育系统各单位提出明确要求。“我们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通过专家辅导、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争取做到全覆盖,确保学校和教师会用、善用、能用、敢用,避免滥用。”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各区教育局、中职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学校教育惩戒办法或校规校纪的备案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规定;建立受理学生或家长对教育惩戒决定不服提起复核申请的受理机制,履行监督职责;指导学校处置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同时,提高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能力和依法治理能力,并把学校、教师在管理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中贯彻法治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对学校的考核内容,督促、引导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4.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指南?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的实施指南,首先就是对孩子进行说服教育,然后多多给孩子上一些心理辅导课,然后多多让孩子们接受每个人都是平等
5.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您参与了吗?
我参与了!
不仅在教育部网站留言。而且,直接与教育部政策法规司通电话。并且应其要求,将在中小学讲座的惩戒教育课件打印出来,寄给了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办公室!
6.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是不是法律?
""不是法律。
1.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是教育部门制定的行为规范和管理规定,而不是法律法规。
它们是为了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师生安全、促进学生行为规范而设置的管理措施。
2.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公布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教育惩戒规则不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惩戒问题上,学校一般会参照教育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并非法律要求必须如此。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正、适度的原则,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戒措施和规则。
综上所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不是法律,但在学校教育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7.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作者?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 管华
教育部日前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体现了教育部落实中央决定的决心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精神,是教育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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